打击电信诈骗案例——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
2021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将名下在连江县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及借用的陈某乙农业银行卡、杨某甲农业银行卡、配套U盾等,出售给网络赌博平台使用,得款人民币1500元。4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出借名下在连江县开户的建设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连江农商银行账户为网络赌博平台用于赌资结算,按结算数额比例得款4163元。至同年6月间,上述6个银行账户共计流入资金7994684元,后均被转移。期间,被害人崔某某、杨某乙因参与网络赌博被骗,陈某乙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款5000元,中转4441元。
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售、出借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违法犯罪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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