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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0 11:47    字体显示:    阅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

  现将《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质监局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安全使用好国家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试点项目管理绩效,确保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财办建〔2016〕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专项用于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本办法第五条中符合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建设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申报,经推荐、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的项目。

  第四条 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资金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估审核、日常管理、绩效评价以及验收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市质监局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的指导工作。市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组织下属企业(单位)实施、申报、初审项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三明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包括: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商贸零售企业、生产企业、连锁企业、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药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组织(协会)等;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三)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四)项目申报企业保证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建设,承诺能够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提供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并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审计考核。

  (五)项目相关合同、发票等支付凭证必须严格与申报及批复的项目法人相一致,无论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均不予计列。

  (六)项目投资资金应与专项支持方向、项目建设内容相一致,同时项目所提供的发票等支付凭证应与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相吻合。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标准化托盘及其循环共用体系建设(不含仓库等基础建设新项目)

  1.支持企业盘活符合国家标准(GB/T2934-2007)(1.2m×1.0m)的存量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开展社会化租赁的托盘循环共用服务。支持托盘使用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对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更新,增加标准化托盘使用量。

  2.支持托盘租赁运营企业购置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周转筐),对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改造,围绕提供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周转筐)循环共用的租赁、回收、维修、保养、信息化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提高标准化托盘普及率。申请购买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周转筐)补助的租赁运营企业,应预先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办公室报送申请计划书,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3.支持企业带托盘一贯化运输,推动标准化托盘在供应链上下游间顺畅流通,推动托盘服务网点建设,托盘租赁企业在三明辖区内建立托盘租赁网点不少于5个。

  (二)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

  1.支持企业对与标准托盘关联的仓库、货架、叉车、月台、配送车辆、周转箱(筐)等物流设施设备进行标准化更新与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

  2.支持企业推动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装卸、配送的流程服务标准化,实现物流设施单元化和集约化的协同。

  3.支持企业新建及提升改造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全温带冷库,包含制冷设备、货架、叉车、标准化的专业冷链物流车辆、物流信息系统软硬件等设施设备购置、冷库设施设备安装改造。

  (三)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

  1.支持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改造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统一接口标准,拓展撮合交易、质量认证、宣传培训、信用监管等增值服务功能,利用大数据、供应链、众筹等手段整合线下资源,以模式创新推动智慧物流发展,并通过联盟合作、复制连锁等方式建立市场化的长效机制。

  2.支持企业改造建设标准化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物联网+托盘”共用系统平台,推广共同配送、共享物流,完善标准化的城乡智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3.支持企业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购置,建设服务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项目。

  4.支持企业建立功能完善的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在仓储管理的出入库管理、货物分拣、盘点、库存控制等各个环节运用物流信息技术和仓储管理系统,使用无线射频识别、条形码、扫描和数据采集等技术。

  支持平台投入的软硬件费用,包括:电脑、服务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系统、定位终端设备、网银结算系统设备、购买软件费用。

  (四)城市社区和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支持企业改造完善社区物流便民基础设施,支持连锁零售企业、快递企业、末端配送企业、生活服务类企业共同打造便民利民的社区物流服务体系。

  2.支持企业对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标准化改造,支持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升级。

  3.支持企业在社区、校区、企事业办公区、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布点智能快件箱或智能信包箱。项目在三明辖区投入运营的格口不少于5000个,并供3个以上快递企业使用。

  4.支持企业拓展农村物流网络化建设,推动农村车物调配平台开发、使用和推广,促进农产品产地、加工集中区、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网点联动发展,实现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

  5.支持“产地+城市社区”农特产品直配试点。鼓励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与社区实体店(便利店)合作布点,设立“三明地产品”展销专柜。通过线下体验、销售、配送和售后服务,推动线上线下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精准配送。单个企业在一线城市的社区实体店(便利店)合作点必须悬挂标准统一的店招,单个城市布点数量不少于30个方可提交项目申报。支持直配试点的费用包括:门店配送、恒温保鲜、展销专柜等设施建设改造、营销配送的信息管理系统、结算系统设备及软件开发等费用。

  6.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中转中心、服务站的配送车辆、电脑、电话、网络、货架、快递打印单机等必要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升级,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农村物流配送服务。项目至少需要覆盖三个县(市、区),150个行政村。

  (五)创新物流循环共用与绿色发展模式

  1.支持企业按商品特点分类探索“周转箱+托盘”的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推广标准化精准包装。

  2.支持企业按包装物材质分类探索利用配送渠道回收、社区便利店回收等模式,促进仓储配送和包装绿色化发展。

  3.支持企业以托盘(周转箱或筐等)为单元订货、收发货,推动供应链全程“不倒盘、不倒筐”。

  4.支持企业农产品区域品牌网货化包装,提升农产品电商物流包装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产品网销份额。项目整合包装必须达到10个品类以上,其中地标类的品种不能少于5个。该项项目投资超过100万的,应预先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办公室报送申请计划书,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5.支持企业精简包装规格型号,采用符合GB/T4892-2008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6个规格尺寸:150×100×100mm、200×150×150mm、300×200×200mm、400×200×200mm、400×300×300mm、600×400×400mm,推动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

  (六)夯实物流标准化基础工程

  1.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或重点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在试点期间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投入物流标准化建设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

  2.支持国有控股公司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参与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

  3.支持物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支持开展贯彻标准化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业务水平。培训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支持试点企业推行物流现代化管理,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物流企业标准体系,开展试点企业质量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5.支持辖区内有影响力的媒体开设“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专题或页面,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提高社会认知度和企业参与积极性,扩大试点影响力。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根据项目总数安排促进物流标准化建设配套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项目建设主体投入资金,对符合物流标准化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40%(对于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九条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酵母作用,试点企业项目完成投资总额超过50%以上,可以提出阶段性资金拨付申请,经过专家评审和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审计确认,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超过40%的比例核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道路建设、征地拆迁、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认可的资金用途申报投资,土地成本、厂房建设、办公用房租金、低值易耗品、会议差旅费、广告推广费等不能计入项目投资。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需为在建项目或2016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项目建设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发生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单位须一致,并形成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的单位,需要提交以下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一)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申报说明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项目实施相关批准文件、可研报告、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指标、项目建设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实施相关批准文件、工程合同、建设项目照片);

  (五)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利息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七)申请的项目未取得过其他财政资金的承诺函;

  (八)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责任承诺书

  (九)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实施属地化管理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向注册地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项目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县(市、区)商务局汇总后,会同当地财政、质监部门进行初审,并正式提交审核推荐报告至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质监局共同开展评审工作。市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试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专家评审小组以试点项目申请材料为基本依据,认真审查项目申报全部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提出项目评审结论,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三明市物流标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项目评审结论,审核确定试点项目,并在市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日)。试点项目公示后,录入商务部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系统,报省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制定并公布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跟踪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收集物流及托盘市场的统计分析、物流运行成本、试点成效等信息,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

  第二十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承诺书,按照申报方案的目标任务推进试点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试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配合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前,向物流标准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撤销申请,经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撤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撤销项目的试点企业直接取消试点资格。所有变更、撤销项目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通报,视情况取消试点项目,已经拨付部分扶持资金的进行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市、区)商务局收到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报告15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财政、质监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市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及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进行初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初审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一并报送市物流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物流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后,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组织验收,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成立专家验收小组对试点项目进行专业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包括商务部有关规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档案管理,资金拨付文件,验收办法,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验收小组认真审查项目全部材料,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分,提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逾期未完工;

  (二)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验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

  第二十九条 验收工作组及参与验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项目涉及商业机密等情况保密。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停止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做必要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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