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务〔2024〕3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力扩消费、稳外贸、稳外资,力争2024年一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6.5%以上、外贸出口增长5%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增长3%以上,确保“开门稳”“开门红”,努力实现“季季红”“全年红”,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潜能持续扩大消费
1.开展跨年促销。各地要抓住春节、元宵等重要消费节点,以“跨年迎春”消费为主题,组织开展直播带货、八闽美食嘉年华、线下年货集市、网上年货节等线上线下消费促进活动。鼓励搭建线上专区,集中宣传引流福建名特优旗舰网店和地方特色平台。鼓励各地发放消费券,联合重点商贸企业、平台共同让利,激发消费潜力。
2.稳定大宗消费。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汽车消费补贴、以旧换新等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新车和以旧换新给予一定补贴。推动汽车露营、汽车赛事、汽车金融服务等汽车后市场发展,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汽车文化活动。扩大家居、家电消费,鼓励各地深入开展家居焕新、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落实商务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家居消费的要求,联合建行对居民购买家具家电、开展旧房装修提供“综合家居贷”和优惠利率等信贷支持。
3.扩大重点消费。加快新闽菜推广,全方位打造“山海融合·敢为天下鲜”新闽菜IP,支持优质连锁餐饮商家及热门商圈,开展主题专场、特色优惠日等系列活动,引导餐饮门店和酒店、宾馆通过满减让利、套餐折扣、跨店联动等多形式促销,进一步提振餐饮消费。围绕构建福厦高铁一小时生活圈,持续推进商圈、步行街、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推进“数商兴农”行动,释放城乡消费潜力。
二、全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4.支持企业拓市场稳订单。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特点和展会效果制定重点展会目录,对企业出境参展展位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或定额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对展品运输、统一布展、参展人员机票等其他费用给予补助。
5.推动各地稳存量促增量。各地要加大力度鼓励“新三样”扩大出口,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保税物流、二手车、易货贸易等新业态加快发展。着力培育外贸主体,指导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重点增量项目库,积极扩大进出口。对一季度稳外贸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在资金、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正向激励。
6.提升金融服务。对一季度纯保单融资和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新获批银行贷款,省级财政给予最高1%贴息补助。按照“免申即享”模式,省级资金对企业运用结汇方向汇率避险产品给予奖励。鼓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提供担保。
7.加强出口风险保障。对年出口7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保,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当年新培育出口企业比照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对企业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
三、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8.促进外资企业加快到资。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外方于2024年一季度实际到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300万美元及以上),用于服务福建经济建设的,按照1%比例给予支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当月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报备)。
9.提升制造业引资水平。用好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对新设(含增资)制造业外资项目外方于2024年一季度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用于服务福建经济建设的,按照1.5%比例给予支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对纳入国家标志性外资项目和省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按2%比例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10.支持多形式开展招商引资。各地要借助境内外闽商春节返乡开展春节招商。支持省市县联合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按市、县(区)招商部门境外招商活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30万元招商工作奖励。支持运用“云上投洽会”等省级投资促进 平台开展招商引资,按招商部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15万元招商工作奖励。
11.推进外资项目转段升级。强化项目落地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全省“双百”、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外资项目等落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关招商部门单项最高30万元、合计最高60万元的招商工作奖励。实施外资正向激励,2024年全省利用外资正向激励年度考评,第一季度权重由25%调整为35%,并对年度考评对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实验区)和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分档次给予资金奖励。
各地可结合一季度工作目标和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放大政策叠加效应,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全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本通知资金支持对象为我省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企业、单位和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