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和创新发展,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纳规列统
建立企业成长培育库,对当年度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转规上企业,除市级以上的奖励外,一次性分别给予配套奖励每家5万元、3万元。
二、鼓励增资扩产
引导企业围绕设备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先进技术开发应用等实施重点技改项目,扩大先进产能规模。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予以上级补助资金的8%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科技创新
㈠培育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㈡发展新产品、新材料。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者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重点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㈢培育科技创新群体。对新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绿色发展
培育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对2024年1月1日以来,列入省级绿色工厂,除市级以上的奖励外,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或者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除市级以上的奖励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产业提升
㈠培育省级龙头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㈡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优质发展
㈠发展“专精特新”。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上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3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㈡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配套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保障企业家待遇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企业(按列统数字)或上年度纳税区级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在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就学;区级纳税大户(上年度纳税区级贡献达100万以上)企业高管子女入学,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八、营造诚信氛围
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道德典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于符合相关撤销规定的处罚公示信息,依法依规推动上级信用公示平台予以撤销。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
九、保障合法权益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建立拖欠账款问题常态化投诉举报、约束惩戒和失信公示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涉及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理》,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十、附则
本措施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工信科技局负责。
三明市沙县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的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20〕34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23 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沙县区,符合境内(外)上市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要求,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
列入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在当年完成股改的,在享受省财政 50 万元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场外市场挂牌
对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交易,分别给予一次性
补助 40 万元、60 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企业和券商签订 IPO 财务顾问协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递交 IPO 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对上市企业将首次融资、再融资募集资金的 70%以上投资在沙县辖区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总额 1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5 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 300 万元;2 亿元(含)-5 亿元人民币的,补助 200 万元。以上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时兑现 50%,竣工后兑现50%。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沙县区的,由项目所在园区、乡(镇、街道)负责初步认定投资额后,报区政府审核认定。
(四)鼓励上市企业迁址沙县
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且将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沙县辖区的,以及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沙县辖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 万元。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境内“主板”“科创板”“北交所”的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沙县辖区的,以及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沙县辖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200 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补助在满足迁入一个完整年后兑现。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1.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一企一议”予以协调解决。
2.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给予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
3.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
前我区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措施中所涉及的各类奖励和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文件发布之日期间发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并纳入奖励范围。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发改局负责。
沙县区鼓励物流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支持我区交通物流企业做强做优,推动物流业扩量提质和转型升级,强化物流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拉动作用,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本辖区注册经营,并在本区开具运输发票和缴纳增值税款的物流运输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货运企业达到一定规模(营运货车达到5辆以上)的,以上一年度拥有营运货车总车辆数为基数:
新增10吨以上的货车每辆一次性奖励0.5万元,新增牵引车每辆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上新增车辆必须为当年购买的新车;
沙县区外首次转籍回迁沙县区的营运货运车辆,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新增10吨以上的货车每辆一次性奖励0.25万元,新增牵引车每辆一次性奖励0.5万元。购买本区车籍入户的二手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该车出户也不扣减新增车辆数;
新增新能源货运车辆的(纯电动车、燃气动力车、氢能动力车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新能源车),按上述两条标准的1.5倍奖励。
(二)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网络货运企业以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新引进带级别的物流企业按上述标准同等级奖励。以上奖励带国家标准级别的物流企业,其企业自有落户沙县区车辆总数或者总载重量数必须与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所对应级别企业自有货运车辆总数或总载重量数相一致,未对应一致的,不予奖励。
(三)招商引资的大型物流企业(当年落户牵引车50辆或核载吨位2000吨以上)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可一项目一策另行协商制定。
(四)对年邮政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的快递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五)对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入驻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快递企业的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快递仓储物流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入驻或租用我区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邮政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面积在5000平米及以上的,按每年不超过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六)支持快递服务当地水果、小吃物料等农特产品发展,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我区邮政快递企业发出本地特色产品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万件、20万件、30万件以上的邮政快递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快递物流设施现代化建设,对快递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用于建设、改造冷藏库和购置冷链运输车辆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邮政快递企业购置自动分拣设备、新能源货车等设备设施,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予以补助。对建设并投入运营智能信包(快件)箱格口超过5000个、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八)对获评国家1A、2A级物流企业的快递企业新增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物流企业的快递企业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的快递公共信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奖励补助审核
涉及第二条第(一)至(三)项政策的企业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协审,并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涉及第二条第(四)至(八)项政策的企业向区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邮政管理局审核确认,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我区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2024年1月1日起至文件发布之日期间发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并纳入奖励范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措施中所涉及的各类奖励和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沙县区关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四条措施
一、鼓励外资到资
对境外投资者全年累计实际到资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外商企业(不含房地产)给予奖励,每到资100万元人民币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奖励封顶35万元。
二、拓展多种渠道
对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资产、并购重组、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在我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扩大投资的,参照第一条进行奖励。
三、支持重点产业
对投资我区高端装备制造、硅及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食品和文旅康养“3+1”主导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累计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第一条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落地保障
健全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提供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落实专人帮办、手续预办,及时深入现场一线办公,满足企业需求,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环保、物流等保障。
由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奖励金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商务局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企业外资到资奖励可叠加享受省、市同类不同级奖励,涉及本级的奖励就高不就低。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商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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