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绿色商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9-05-27 11:25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国办发﹙2019﹚9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财﹙2019﹚9号),引导流通企业增设绿色产品专区、扩大绿色产品销售,实施绿色服务,积极发挥绿色商场在促进绿色供应链建设、绿色循环消费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示范作用,提高我省绿色流通水平,决定开展2019年度“绿色商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登记、线下实体经营,对当地商务内贸社零发展有明显贡献,未被评为2018年度“绿色流通先进单位(商场、超市)”的百货商场、超市、大型专业店。

  (二)申报企业财证健全、照章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经营状况良好,3年内没有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一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三)对有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并积极参与消费扶贫且有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的商贸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二、申报时间

  2019年5月28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

  拟参与福建省“绿色商场”项目申报的企业,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

  1.申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

  2.设区市商务局应联合设区市财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开展实地核查,结合企业对当地商务内贸社零发展贡献,由商务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排名前二位的企业,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8月30日前,由各设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推荐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请寄省商务厅(流通处)汇总(一式2份)。

  (三)申报企业的复核、公示、公告、奖励

  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绿色商场”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告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福建省“绿色商场”申请推荐表》(附件1);

  2.《企业申报福建省“绿色商场”资质材料》(附件2);

  3.申报企业对照《福建省“绿色商场”评价细则及评分说明(试行稿)》(附件3),填写自评得分后的福建省“绿色商场”评选评分表(附件5)及相关有效佐证材料。

  4.上述表格请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下载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各自职责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如有违法及违反《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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