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19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9-04-15 17:07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拓展市场成本,不断提升闽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将支持企业参加省商务厅2019年度展会计划的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

  (一)支持类型

  1.重点展会活动(A类):按照年度全省商务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全国区域特点和我省产业、商品优势,以及我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对口支援等因素,全年选择5个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展会,作为重点组织策划和举办的展会活动。重点展会活动展位数一般不低于100个或光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政府主导和支持的展会活动(B类):根据商务部、省政府工作指示,支持企业参与15场由政府主导的展会项目。省政府另行交办支持的展会活动,原则上依B类标准办理。

  3.市场化运作的展会活动(C类):选择26场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企业参展意愿较强的展会项目,对参加展会的企业予以支持。

  (二)支持范围、对象

  1.补助支持的企业,应在我省(不含厦门)依法注册登记,参加的展会范围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展销的商品应是我省企业(不含厦门)生产,并符合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参加重点展会活动的企业(不含厦门),以下情况予以优先支持:稳定和促进外经贸发展,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的;精准扶贫对口帮扶柘荣县,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的;扶持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发展,对我省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的;对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的。

  3.对出口企业参加闽货华夏行的展位费补助和相关认定工作,按稳定和促进外经贸发展九条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标准

  1.重点展会活动(A类)

  (1)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组织参展工作依场次另行专文通知。企业自行参加不予补助。

  (2)参展企业免交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一般商品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机械装备类、家具类(含根雕)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4个展位。

  2.其他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B类和C类)

  展位总数实行定量补助,超过定量部分的展位不予补助;展位费实行定额补助,超过定额部分的展位费不予补助。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B类:定量补助展位数分为50个、30个、20个、5个四档,定额补助每个展位费分为0.9万元、0.6万元、0.3万元三档。

  (2)C类:定量补助展位数分为100个、80个、50个、30个、10个五档,定额补助每个展位费分为0.6万元、0.3万元二档。

  实际展位费低于补助定额的,按实际展位费补助。

  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

  (一)支持类型

  根据年度服务贸易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参加23场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其中:重点展洽会4场、一般展洽会19场。商务部或省政府另行交办的服务贸易展会活动,原则上依重点展洽会标准办理。

  (二)支持范围、对象

  1.在我省(不含厦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可自行参加或者通过组织单位参加列入年度支持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参加的展洽会范围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展销的商品、服务必须是我省企业(不含厦门)生产或提供,方得依标准予以补助。参展(会)企业还应符合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于参加重点展洽会的企业(不含厦门),以下情况予以优先支持:精准扶贫对口帮扶柘荣县,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洽会的;扶持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发展,对我省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企业参加重点展洽会的;对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洽会的。

  (三)支持标准

  1.重点展洽会

  原则上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统一组织的企业免交展位费、布展费、会务费,原则上每家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每家企业观展或参会人数不超过1人,组织参展工作依场次另行专文通知。企业自行参加重点展洽会的不予补助。

  2.一般展洽会

  对列入一般展洽会的实行总数定量管理,对展洽会定量补助内的展位或人数,实行定额补助,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有展位的:定量补助展位数分为20个、15个、10个、5个四档,定额补助每个展位费分为境内1万元、港澳台地区2万元、其他地区3万元三档。

  (2)无展位的:定量补助人员数分为30人、20人、10人三档,定额补助每个人员费分为国内(含港澳台地区)0.6万元,亚洲、欧洲、大洋洲及北美地区1.2万元,非洲及南美地区1.8万元三档。

  实际展位费或人员费低于补助定额的,按实际展位费或人员费补助。

  三、申报补助和支持

  (一)实行参展(会)前补助预申报。对列入闽货华夏行B、C类展会和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补助的展位、参会总数实行定量管理。由企业自行在参展(参会)前通过网上(http://www.fjtpc.cn)预申报(此文件下发前已结束的展会,应在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其中:每个展会单家企业预申报参展的补助展位数不得超过2个,预申报参会的补助人数不得超过1人。每个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单家企业只能从有展位、无展位中选择一种形式申报补助。预申报时,企业根据营业执照、已全额缴付的展位费(观展、参会费)汇款底单、展位确认书(观展、参会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填写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电子档),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应注意与实际材料核对无误。

  参展(会)预申报的内容与补助申报阶段提供的材料内容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原有预申报排位无效,以提交合格资料的时间重新确定其排序;预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预申报资格;遇申报在前的企业实际又不参展(会)的,其申报资格由排位其后的企业依顺序递补,并自展会结束后一年内取消其预申报其他展会补助的资格;未预申报或申报排位在补助展位(人员)定量后的企业不予补助。

  (二)补助申报

  企业预申报排位在定量补助展位(人员)范围内的,应在参加的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补助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申报方式

  对同一个展会执行“一次申报、一次拨付”。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重点展会支持项目,由组展单位统一收集整理,直接提交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初审;参加闽货华夏行B类、C类或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企业可以自行申报,或委托组团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材料统一提交省贸易促进中心初审。

  2.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按如下要求,向省贸易促进中心提交内容一致的书式、电子申报材料各一份。

  (1)闽货华夏行B类、C类和有展位费的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

  ①申请单位展洽会资金拨付申请表、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申报相关证明。

  ②申请单位须提交展会招展文件、展位确认书(含展会名称、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展位费用等),向展会上一级组展单位缴纳的展位费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③参展企业展位、人员现场电子照片或视频。参加境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的,还应提供参展企业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④填写企业参展成效情况表。

  (2)无展位费的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

  ①申请单位展洽会资金拨付申请表、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参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申报相关证明。

  ②参会企业向展会上一级组展单位缴纳的参会费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③参会人员与参会企业关系证明材料(是参会企业工作人员的,提供参展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是参会企业股东的,提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等官方证明材料)。

  ④参会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证明复印件,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电子照片或视频。

  ⑤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出具的参会邀请函、参会证件及会议相关证明材料。

  ⑥填写企业参展成效情况表。

  闽货华夏行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支持和补助申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批次集中审核、拨付(全年以展会结束日期分别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为二批次,申报工作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截止)。

  四、审核认定

  (一)对申报补助和支持的审核,依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和认定。审核中遇有存疑或材料不清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或申报截止期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视同无法提交该材料。

  (二)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界定。非标准展位按标准予以折算,不足9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计算补助。

  (三)提交的银行回单应是公对公账户付款,不得以个人帐户付款;展位费发票上应有展会名称、时间、展位面积、展位费用等内容。发票内容不齐全的,可由展会上一级组展单位补充证明。参会费发票上应有展会名称、时间、观展(参会)费用等内容。发票内容不齐全的,可由展会上一级组织单位补充证明。

  (四)申报时,可自主选择提交照片或视频,以证明参展真实性。照片或视频的内容,应清晰反映有参加展洽会的企业人员在场的展会标志、参展展位和展品等。提交的电子照片或视频应为原版,不得经过修改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除有关政策、文件要公开、公示,补助审核结果进展情况要在省商务厅政务网专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初审后,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经审核、公示后方可拨付。

  (二)注意及时拨付到位。闽货华夏行B、C类和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资金按项目法预拨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凭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达的核拨文件,及时督促各县、市、区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整理统计2016-2018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资金拨付情况,逐笔核对是否拨付到企业,对未拨付至企业的资金说明理由,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明细表报送两厅。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展会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省商务厅纪检监督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展会活动进行监督。

  (四)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倒卖展位,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涉嫌骗取补助,拒不配合调查的,暂停其申请补助资格直至查实情况;查实有骗取补助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曝光,是企业的三年内不得列为展会补助对象,是组团单位的三年内不得作为展会团体项目申报单位,是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三年内不得将该展会列入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支持范围。

  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计划名单及定额定量标准请登录省商务厅门户网(swt.fujian.gov.cn)通知公告栏查阅或下载。

  申报联系电话:0591-87304195、87271109。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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