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18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2-11 10:46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拓展市场成本,不断提升闽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福建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有关规定,现将支持企业参加列入省商务厅2018年度展会计划的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

  (一)支持类型

  1.重点展会活动(A类):按照年度全省商务工作重点,综合全国区域特点和我省产业、商品优势等因素,全年选择5个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展会(见附件1),作为重点组织策划和举办的展会活动。重点展会活动展位数一般不低于100个或光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政府主导和支持的展会活动(B类):根据商务部、省政府工作指示以及我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对口支援需要,支持企业参与1516场由政府主导的、或与商贸服务行业相关的展会项目(见附件2)。遇有省政府另行交办支持的展会活动,原则上依B类标准办理。

  3.市场化运作的展会活动(C类):选择25场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企业参展意愿较强的展会项目(见附件3),对参加展会的企业予以支持。

  (二)支持范围、对象

  补助支持的企业,应在我省(不含厦门)依法注册登记,帐证健全,纳税记录和诚信记录良好,近三年无偷漏税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参加的展会范围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展销的商品应是我省企业(不含厦门)生产。

  (三)支持标准

  1.重点展会活动(A类)

  (1)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组织参展工作依场次另行专文通知。企业自行参加A类重点展会的不予补助。

  (2)参展企业免交展位费、布展费。一般商品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机械装备类、家具类(含根雕)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6个展位。

  2.其他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B类和C类)

  列入年度展会计划的闽货华夏行B、C类展会活动,由我省企业(不含厦门)自行参加并给予展位费补助。

  参加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举办的展会,每个展会单家企业补助展位费不超过10万元;其他城市举办的展会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B类:第一个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全额补助,第二个展位给予不超过二分之一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的展位费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2)C类:第一个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二分之一补助,从第二个展位开始的展位费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

  (一)支持类型

  根据年度服务贸易重点,扩大服务贸易规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支持企业参加23场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其中:重点展洽会3场、一般展洽会20场(见附件4)。实施过程中,遇有商务部或省政府交办的服务贸易展会活动,原则上依重点展洽会标准办理。

  (二)支持范围、对象

  补助支持的企业,应在我省(不含厦门)依法注册登记,应帐证健全,纳税记录和诚信记录良良了好,近三年无偷漏税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在我省(不含厦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可自行参加或者通过组织单位参加列入年度支持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参加的展洽会范围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展销的商品、服务必须是我省企业(不含厦门)生产或提供,方得可依标准予以补助。

  (三)支持标准

  同一展洽会每家企业最多支持2个展位。展位价格和会务费参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的平均价格,就低不就高。同一展洽会单家企业补助费用不超过5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重点展洽会

  原则上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统一组织的企业免交展位费或会务费,组织参展工作依场次另行专文通知。

  自行参加重点展洽会的我省企业(不含厦门),按一般展洽会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助。

  2.一般展洽会

  列入年度展会计划的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活动,由我省企业(不含厦门)自行参加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有展位的:给予展位费补助。境外一般展洽会补助标准按第一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个展位给予不超过二分之一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境内一般展洽会补助标准按第一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第二个展位给予不超过二分之一补助,最高不超过0.75万元。

  (2)无展位的:给予会务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境内展洽会依每家企业实际费用最高不超过0.5万元补助;境外展洽会依每家企业实际费用,分区域限高,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非洲、拉丁美洲最高不超过2万元;港澳台地区最高不超过0.6万元;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三、申报补助和支持

  (一)申报方式

  对同一个展会执行“一次申报、一次拨付”。申报重点展会支持项目,由组展单位统一收集整理,直接交付至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初审(联系电话:0591-87270279);参加其他展会项目的,企业可以自行申报,团体项目也可以委托组团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材料统一交付至省贸易促进中心初审(联系电话:0591-87271109)。

  (二)申报材料

  由组团单位统一申报的为团体项目,参展企业自行申报的为单一项目。各项目须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应按如下要求,向省贸易促进中心提交内容一致的书面、电子申报材料各一份(由省贸易促进中心核对后,复制分送省财政厅、商务厅电子材料各一份):

  1.闽货华夏行B类、C类和有展位费的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

  (1)申请单位展洽会资金拨付申请表、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团体项目提交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出具的招展文件、展位确认书(含展会名称、时间、参展企业名单、展位数、展位费用等),参展企业缴纳组团单位的展位费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单一项目提交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的招展文件、展位确认书(含展会名称、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展位费等),参展企业支付主办方或承办方的展位费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3)参展企业展位、人员现场电子照片或视频。参加境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的,还应提供参展企业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2017年度参展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近三年无偷漏税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2.无展位费的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

  (1)申请单位展洽会资金拨付申请表、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参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参会企业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或组团单位缴纳的会务费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3)参会人员与参会企业关系证明材料(是参会企业工作人员的,提供参展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是参会企业股东的,提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

  (4)参会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证明复印件,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电子照片或视频。

  (5)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出具的参会邀请函、参会证件及会议相关证明材料。

  (6)近三年无偷漏税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闽货华夏行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支持和补助申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批次集中审核、拨付(全年以展会结束日期于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为两批次,申报工作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截止)。

  四、审核认定

  (一)对申报补助和支持的审核,依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和认定。审核中遇有存疑或材料不清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或申报截止期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视同无法提交该材料。

  (二)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界定。非标准展位按标准予以折算,不足9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计算补助。

  (三)提交的银行回单应是公对公账户付款,不得以个人帐户付款;展位费发票上应有展会名称、时间、展位面积、展位费用等内容。发票内容不齐全的,可由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补充证明。

  (四)申报时,可自主选择提交照片或视频,以证明参展真实性。照片或视频的内容,应清晰反映有参加展洽会的企业人员在场的展会标志、参展展位和展品等。提交的照片应为电子照片原图,提交的视频时长应在20秒以上,照片或视频均不得经过修改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除有关政策、文件要公开、公示,申报受理、审核结果等进展情况也要在省商务厅政务网专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情况公示结束后,承办单位进行初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经审核、公示后方可拨付。

  (二)注意及时拨付到位。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资金采取项目法预拨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凭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达的核拨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展会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省商务厅纪检监督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展会活动进行监督。各项目单位应随时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倒卖展位,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涉嫌骗取补助,拒不配合调查的,暂停其申请补助资格直至查实情况;查实有骗取补助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曝光,是企业的三年内不得列为展会补助对象,是组团单位的三年内不得作为展会团体项目申报单位,是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三年内不得将该展会列入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支持范围。

  附件:1.2018年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A类展会计划表

  2.2018年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B类展会计划表

  3.2018年闽货华夏行系列活动C类展会计划表

  4.2018年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计划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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