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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4-29 15:35 浏览量: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用好2018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具体下达金额另行通知),加快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商贸物流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参照闽商务流通〔201713号文件资金使用范围,2018年优先支持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支持但不限于实体零售业创新转型,连锁经营发展,引导发展新增限上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与发展。

  (二)支持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但不限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集中配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城乡共同配送,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循环共用,支持企业以租赁、转售、交换等形式使用标准托盘,对企业年度新增托盘租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支持智慧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物流园区建设。

(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回收企业开展绿色高质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引进第三方回收平台,开展“互联网+绿色回收”行动,推动回收模式创新和行业转型升级。

    (四)推进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考核、评比表彰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方案。请各设区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年资金规模(含上年结余结转)和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支持条件、标准、对象、范围等,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适当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同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上述各项资金在完成预定绩效目标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应于2018520日出台项目申报通知和绩效目标并报备省财政厅和商务厅。

(二)资金审核拨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30前完成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含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效益、绩效评价等)书面报省商务厅。资金拨付后认真填写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见附件),将该表与拨付文件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三)监督检查。各地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 号)、《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要求,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强化资金监管,加强本年度及以前年度资金统筹使用,盘活存量资金,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执行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省商务厅联系人:陈锋,电话:0591-87808372,传真:87819790,电子邮件:ltc@fiet.gov.cn。)

 

附件: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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