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10-09 10:46

  9月28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意义

  《实施细则》在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创新成果,作了进一步细化实化。《实施细则》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明确了新时代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本实施细则共六个章节,共29个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内容包括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依据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共7条,内容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考核考察。共5条,实施细则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及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用考察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将责任落实考核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表彰奖励。共2条,实施细则要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共9条,1、严格落实要“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2、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3、严格终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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