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商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21-12-20 10:14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

对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2

对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

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

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