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对发卡企业未依法备案 登记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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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供应商、经销商 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 息管理系统及时备案 基本信息和报送信息 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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