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
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依据是: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
1、认定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3、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
1、认定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3、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
1、认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3、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行为:
1、认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3、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1、认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超范围经营;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3、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成品油经营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1、认定依据:《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3、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
第684号)(第五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项目(无《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无证无照、证照不符;
2、处罚种类: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3、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