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许可和企业年检制度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制度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1、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申请,省级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2、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由省级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1、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3、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成品油企业年检制度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年度检查主要查看企业提交的材料和现场检查企业设施及设备,主要内容是:
成品油零售企业与批发企业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成品油供油协议真实性、时效性);(二)成品油经营企业上年度成品油经营状况(成品油企业经营台账、会计凭证、财务报表、购销发票、购油渠道及销售对象);(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五)《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年度检查中,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附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手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