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推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评估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二、考核内容
城市平台建设、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及其他方面工作进展情况。
三、考核程序
商务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确定对各试点城市进行考核验收的具体时间。
(一)自测评分。
考核验收工作启动后,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企业测评表,见附件2)发放给企业。由企业填写后,商务主管部门回收企业测评表,统计有关信息,并存档备查,同时对全部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以及不少于20%的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测评表统计结果,会同财政部门填写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测评表(见附件1),以及肉类蔬菜流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连同申请验收的请示、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上报所在省(自治区)商务及财政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接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初步审核。
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试点城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上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牵头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赴试点城市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城市考核评估成绩。得分320分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评定为合格;得分380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工作失误的,评定为优秀。
四、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商财政部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评定优秀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全国推广经验;对考核评定不合格的试点城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同时,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本考核评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