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外资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营造亲商、富商、安商良好氛围,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振外商投资信心,促进我省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外资企业加快到资。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于2023年累计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300万美元)及以上,用于服务福建经济建设的,由省级财政按1%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世界500强、台湾百大项目最高奖励1500万元)。鼓励存量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外方股东以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省内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升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二、鼓励制造业招大引强。落实好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围绕我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新开放领域招商引资,鼓励投向制造业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力争推动一批重大外资制造业项目落地建设。对新设(含增资)制造业外资项目外方于2023年累计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用于服务福建经济建设的,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1.5%,最高奖励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三、促进外资提质增效。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到资奖励条件的,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1.5%,最高奖励1000万元。贯彻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对符合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依托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出具载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文件,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支持外资企业创新发展,经我省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可平等参与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国际一流人才队伍。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各地围绕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建立完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申报条件、支持政策等,积极吸引更多世界500强、台湾百大、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等来闽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分类培育优势企业,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高成长性的优势外资企业成长为总部企业,扶持现有总部企业品牌升级、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等,省商务厅
五、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推动RCEP成员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跨国公司来闽投资。强化与世界500强、行业龙头等跨国公司对接洽谈,支持省市县联合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按市、县(区)招商部门境外招商活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30万元投资促进工作补助。用好“9·8”投洽会、进博会等重要平台,积极主动开展大员招商、校友招商、以商引商、以侨引商等,争取引进更多延链、补链、强链、筑链项目。对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且外方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10%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招商部门30万元投资促进工作补助。支持运用“云上投洽会”等省级投资促进平台开展招商引资,按招商部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15万元投资促进工作补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
六、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建设。各地要强化项目落地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协调解决项目用地、环保、物流等困难问题,提供全方位服务,提高项目转段率、开工率。对推动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外资项目开工建设且外方到资达认缴注册资本20%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招商部门40万元投资促进工作补助。对符合国家层面重大外资项目标准的,将积极推荐上报,争取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支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外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重点外资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增加资金供给,加大信贷等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增加首贷、信用贷。银行机构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的外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发改委
八、打造一流外商投资环境。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我省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并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各地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与外国商协会和外资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推动解决外资企业在闽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外商投资环境。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工信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九、实施利用外资正向激励。按照全省利用外资正向激励考评办法,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同比增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序时进度等指标开展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积极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促进外资保稳提质。鼓励各地出台务实管用稳外资政策。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一季度外资措施按照《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一季度稳外资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3〕21号)执行。其中,资金支持对象为我省(不含厦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企业、单位和机构。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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