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顾问,系指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包括知名企业、知名投资咨询机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
第三条 招商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关心、支持三明市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招商顾问聘请程序
由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推荐合适人选,经本人同意后提供推荐资料交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就聘请事项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聘请的顾问人选,给予颁发“三明市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
第五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每月定期保持沟通联络,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和信息,每年需提供至少2条有价值的境内外投资信息;
(二)就投资商与我市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接受市政府的咨询;
(三)向境内外客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投资环境,推介我市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有实力的企业和客商来明考察洽谈项目,每年邀请5人(次)及以上境内外客商来明考察洽谈;
(四)协助三明市开展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帮助承接客商邀请、场馆展馆联系接洽、客商拜访等事宜;
(五)每年需向市政府提交1份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建议。
第六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待遇:
(一)受聘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二)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境内外重大招商推介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三)为三明市技术、人才、设备、资金引进贡献突出的招商顾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授予“三明市荣誉市民”称号;
(四)应邀陪同重要客商来我市进行项目考察期间,在三明发生的食宿、交通和接待费用,由三明市提供;
(五)对在项目招引、线索推荐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招商顾问,给予“金牌顾问”“金线索奖”等奖励;
(六)招商顾问引荐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明投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按照《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明商务招商〔2019〕5号)给予奖励。
第七条 招商顾问的联络和管理: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6个招商组对应负责招商顾问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1.定期邀请招商顾问来明考察,参与我市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等;
2.每月固定联系一次招商顾问,及时交流了解招商项目信息;
3.各招商组以组为主体,由组长带队定期拜访招商顾问;
4.组织、协助招商顾问开展专项调研;
5.建立、管理招商顾问个人档案、工作资料;
6.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招商顾问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触犯我国刑律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
2.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3.有损害三明市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招商顾问事务的;
5.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6.以三明市招商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经费管理
招商顾问应邀在明期间的食宿、交通等相关接待标准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核后,从专项经费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23日发布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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