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法律法规十四问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20-06-11 18:06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生产和消费量的持续大幅增长,机动车报废数量也迅速攀升。2019年全国机动车回收数量达229.5万辆,同比增长15.3%,其中汽车195.1万辆,同比增长16.8%。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序、规范开展,已经成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保障。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引导行业走向有序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国务院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现将公众关注的重点内容汇总形成十四问,解读如下: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

  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和升级,是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征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同时,为贯彻落实新《办法》,经商务部组织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自2019年12月17日起实施。

  二、请问为什么要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这部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一是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重点领域之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关于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对再制造企业获得旧件构成了法律障碍。二是为适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要求,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固体废物、废油液等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三是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对市场干预过多、行政许可条件不完全合理等问题,与“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不符。此外,《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需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有机衔接。为了使法律制度适应新的情况,做到与时俱进,国务院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将法规的名称调整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三、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新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消除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力度。二是统筹安全和发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三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新《办法》如何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兼顾安全与发展?

  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办法》在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报废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的同时,不再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允许将符合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从而消除了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为了确保安全,新《办法》规定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仍应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同时,规定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回收信息系统,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回收信息系统,以确保拆解的零部件来源可追、流向可查、风险可控。

  五、在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方面,新《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为适应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实解决回收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偏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问题,《办法》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认定书。

  六、新《办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实际举措?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了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不再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条件,在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删去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实际意义不大的条件。三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先照后证”制度,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回收资质认定。四是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五是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七、新《办法》删去了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后,2003-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应将管理重点集中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和操作、企业安全环保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宜再对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作出重复或额外的规定。为了实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新《办法》删去了这方面的规定条款,并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

  八、配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怎么回事?能不能介绍一下?

  2008年,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对引导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和安全环保水平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新《办法》,适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形势需要,国家商务部组织完成了2019年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的修订工作,于2019年12月17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标准修订后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体现出“四加一减”:“四加”是增加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要求,明确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二是增加企业设施设备要求,将设施设备分为一般类、安全环保类、高效拆解类及拆解电动汽车类,明确各类别下应具备的设施设备。三是增加拆解电动汽车应满足的要求,包括专设特殊要求的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具备专门设施设备和持证专业人员,以及拆解触电保护和贮存安全管理等。四是增加地区拆解产能控制要求,根据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将回收拆解企业分成6个档位,在拆解产能设计、经营面积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符合不同档位企业实际状况的、可操作性强的技术要求。“一减”是删除了原标准中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删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的要求;删除对回收的报废车应在3个月内拆解完毕的时间限制;删除各种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等。

  九、我租好了厂房、招好了工人,营业执照也办下来了,可以开始拆解报废车了吗?

  按照新的管理模式,企业资质证明由原来的“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如果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新《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所以,您虽然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而且租好了厂房、招好了工人,但您的企业须在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后,才可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否则就属于违法经营。

  十、我是搞汽车维修的,有拆解报废车的技术,可以从事报废车拆解业务吗?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因此,尽管您有拆解报废车的技术,但作为机动车修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不能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如果有意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您必须另外成立一家法人企业,并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后,才可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十一、我们县有一家报废汽车拆解厂,开了好多年了,厂里的设施设备已经不符合新《办法》的要求了,是不是应该关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按此规定,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只能规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回溯适用的效力。因此,如果您所说的这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新《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据旧《办法》取得了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且目前仍符合旧《办法》的相关要求,那么,该企业就仍然是合法的,依法不能撤销其资质,当然更不能采取关停措施。

  十二、新《办法》出台后对广大车主朋友有哪些好处?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讲,又有什么样的影响?

  首先,对车主来讲,报废车辆的回收价格更高了。我们鼓励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和原来统统作为废钢卖来比,报废车的价值得以大幅提高,报废车辆回收的价格和原来比就可能会有较大的提高。

  其次,正常使用的车辆维修更实惠了。以往修车通常使用新的原厂件,价格都比较高,尤其是4S店,贵得离谱,将来可以使用经过再制造、再利用的“五大总成”等零部件,车辆维修成本有望大幅降低。比如,你的变速箱坏了,你可以选择换新的,也可以选择换再制造件,但是这两者的价差是较大的。一个新的变速箱可能4到5万,但再制造件的变速箱,可能就1万多块钱。

  以上是对于车主的利好。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出台新《办法》也非常重要。

  第一,涉及到每一个人关心的公共安全,通过规范老旧残破车辆的报废回收,引导不能安全驾驶的车辆进入回收拆解渠道,杜绝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上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关系到环境保护的问题,通过新《办法》政策引导,提高广大车主报废老旧残破车辆的积极性,将大大促进空气质量提升,有利于打赢蓝天保卫战。

  十三、新《办法》不再强制“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废钢卖给钢铁冶炼企业,这是不是要放开拼装车的节奏?

  首先,私自搞拼装车是非法的。其次,新《办法》的一个重要改革亮点就是放开“五大总成”再利用再制造。报废车“五大总成”管制放开以后,大量质优价廉的再制造零部件上市。但新《办法》并未放松对“五大总成”的监管。按照新《办法》规定,报废车辆上拆下来的“五大总成”是不允许直接用于维修车辆的,而是必须要进入再制造环节。再制造生产企业有着严格的质量把控,对再利用的“五大总成”跟新车的“五大总成”的质量要求是一致的,而且建立了严格的追溯制度。另外,再制造件不得用于新车的制造,所以大家可以放心买新车,再制造件都是进入到维修环节。

  十四、我想申请报废车拆解资质,要怎么申报?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新《办法》规定,国家商务部组织起草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于2019年5月3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实施细则》已完成征求意见,但尚未正式发布,根据国家商务部要求,目前全国暂停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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