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9-08-21 09:23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合算又合规”,完善招商机制,做到真招商招真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草拟《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对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创新招商工作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具有现实意义。《办法》的出台,将极大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大项目、好项目落地三明。

  (二)目前各地市招商引资竞争日趋加剧,特别在开展中介招商、专业机构招商方面兄弟地市近两年来有创新举措,如:厦门市出台《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龙岩市组建招商服务公司开展招商工作,在创新招商方式,出台招商奖励政策方面,我市已落后周边兄弟地市,出台《办法》十分迫切。

  (三)在招商引资工作实践中,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还是要借助有关企业、商(协)会及其他组织机构等资源开展招商工作,在此过程中,依靠部门招商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招商成效并不显著,而项目引荐人对项目的推动落地则可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故我市制定出台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主要学习借鉴厦门市出台的《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及省工信厅、财政厅出台的《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制定。

  三、起草过程

  6月13日,市政府张元明副市长带领市政府办、市商务局相关人员赴厦门走访对接厦门市商务局,就厦门市新出台的“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的出台背景、实施情况等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市商务局立即组织人员研究优惠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7月1日,市政府张元明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局等部门对草拟的《办法》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7月2日,市政府办按照讨论意见下发《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至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再次征求汇总各方意见。7月16日,在余红胜市长主持召开的“三大攻坚战、招商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推进会”上,又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此份《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讨论稿)。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计10条内容,主要包括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备案管理、奖励申报等方面。

  (一)明确项目引荐人定义和政策的奖励对象。

  1.引荐人:是指引荐三明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明投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并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仅提供信息不算)。

  2.奖励对象:社会人士、企业法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含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二)明确市域外投资者和招商中介机构的定义,并对招商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作为政策奖励的依据。

  1.市域外投资者:指人、企业(机构)和资金都来自于三明市区域以外,即投资者个人的户籍和身份证属地不在三明,投资机构注册地不在三明,资金来源不在三明。

  2.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

  (三)对项目引荐人(引荐团队)有关情况说明。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

  (四)明确引进项目所需的条件。

  一是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和PPP项目);二是要求商事登记4年内要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实缴注册资本、地方经济贡献三类中任意一类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三明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明确奖励资金的标准。

  对符合第四条项目奖励条件的,项目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到资数据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六)对引荐人及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日前填写《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并向项目意向落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七)对奖励申报流程进行明确说明。

  分为申请、审核、公示、拨付四个程序。

  (八)对责任追究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九)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对文件有效期方面的规定。

  在奖励政策发布之后,第5年有效期内有项目公司登记注册,且该项目公司在登记注册之日起第4年(即政策发布后第9年)达到奖励条件的,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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