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执法法规宣传之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4-20 17:14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介绍,《办法》历经多年修订,主要平衡点在于如何构建零供关系:“修订过程中,商务部在平衡供应商和经销商利益关系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销售汽车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二是标志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三是更好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助力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得到提升。四是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办法》积极推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同时也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由此来看,《办法》对于经销商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是大大放开,汽车经销商概念将迎来新机遇。那么对消费者而言,《办法》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更多购车渠道,可以货比三家。在《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未来4S店为主的卖车模式将会被打破。以后,既可以出现一店出售多个品牌的汽车大卖场、汽车超市;也有可能未来在苏宁这种实体店面里,越来越多离你很近的消费场所内,都可以轻松去实现买车。

  二、明码标价,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办法》中明确提出,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内,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三、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购买保险、金融、配件等产品。《办法》明确指出: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四、卖车的店未必能修车,售后服务可以自主选择。《办法》明确要求供应商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也就是说,今后很多卖车的店不再是4S店,可能它只卖车,但是维修、金融等各种服务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这一规定必将打破传统4S店模式在售后方面的垄断地位,此后,消费者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这将从实质上使售后体验变得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

  五、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责任归属。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权制度,《办法》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此外,“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检查经销商的各种资质,比如它是否为某品牌、某车型的授权经销商。授权经销商的产品三包、质量、服务等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去需求解决,而未获得授权的经销商,这些问题将由经销商自己来承担。消费者需要明确车辆的责任归属,以及遇到问题向谁去追责。

  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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