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0-15 16:08

各相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价格秩序平稳有序,防范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经营者要依法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严格做好参加活动商品的价格标示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予以监督,消费者如发现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请留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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