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22-03-01 10:30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以及金融机构

  为落实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政策,更好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推进全省商务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2021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对企业2020年开展“两反一保”、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美国337调查和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等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律师费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实际支付总金额的60%,且每年对每家企业单个案件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20万元,详见附件1)。

  (二)支持我省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产业园区、产业转移协作平台,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举办大型国际展会,完善各类配套服务,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低综合成本,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创造条件等(详见附件2)。

  (三)支持外贸企业通过金服云平台申请外贸贷。在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快服贷”专区“外贸贷”模块获得融资支持的外贸企业,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对新发放、符合条件的“外贸贷”,按照贷款年化利率予以0.5个百分点贴息(详见附件3)

  (四)支持开展涉台经贸促进活动。支持区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闽台产业对接、接待台商团组实地考察,或组织在闽台企开展促消费等活动(详见附件4)。

  (五)支持重点涉台展会。商务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海峡商务交流协会)指导或参与主、协办且对台胞台企参展给予优惠的重点涉台展会,按参展数量和参展面积给予支持(详见附件4)

  (六)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已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根据基地的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基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情况给予分档奖励,推动基地优势产业集群化、特色化、高端化发展(详见附件5

  (七)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进行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通行认证、境外专利申请(详见附件6

  (八)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进博会采购。充分利用进博会平台,支持采购商积极扩大采购规模,对纳入进博会采购成交统计超过500万美元、采购成交额位居前列、履约情况良好的我省采购商给予分档奖励(详见附件7

  (九)支持企业多渠道拓展市场。对企业参加省级扶持的百个境外专业优质展会项目、福建外贸云展会项目及开展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详见附件8

  (十)促进市场采购提质扩容。支持石狮、晋江市场采购试点加强招商引流,加快复制推广。分解各地市、各试点目标任务,按照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支持。

  (十一)开展2021年正向激励工作。下达各设区市、县(市、区)2021年出口指标任务,定期对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对完成季度出口目标任务、及季度出口目标任务90%(含)以上的设区市,对出口增量和存量分别给予分档支持2021年各设区市正向激励总额应扣减已奖励辖区的市场采购、重点增量项目,不重复计算。相关正向激励资金可由市级商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稳外贸相关工作。

  (十二)鼓励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保费给予支持,对自营出口同比增长的外贸企业投保的短期险和出口前保险,提高保费支持比例;对企业利用出口信保保单开展融资业务给予贴息;鼓励各地商务部门和企业利用出口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了解海外市场及买方信息,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相应资信费用予以支持。

  (十三)做大跨境电商出口规模企业通过9610、1210、9810方式扩大跨境电商出口给予奖励;对带动福建企业出口的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补助;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福建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给予补助(详见附件9)。

  (十)畅通跨境电商物流通道。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建设,对设区市现有洲际货运包机支持政策上的航线给予补助;对亚洲、港澳台定期货运包机航线给予补助;对设区市现有对台海运专线支持政策上的专线给予补助(详见附件9

  (十五)鼓励在我省航空口岸发展“客改货”国际(地区)货运业务,畅通外贸国际供应链。对国内航空公司通过在我省航空口岸始发的“客改货”国际(地区)航班予以补助,根据国内航空公司在我省的根植性以及对我省经济贡献度给予分档补助(详见附件10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支出内容第(八)(十一)(十五)项涵盖厦门,其他项不含厦门。

  (二)资金支持内容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项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资金。其中第(三)项由相关银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汇总向省商务厅申报;第(九)项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报送申报材料;第(十)项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市场采购完成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向省商务厅提出资金核拨书面申请;第(十一)项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其他项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具体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现场查验(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查验),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密及敏感信息除外)。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2021年度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办理资金核定文件,由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资金支持内容第(一)(二)(十二) 项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或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按时备案的由两厅调整为省级项目法资金使用,备案后如需调整,应先行文报两厅批准),由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涉密及敏感信息除外)、资金拨付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含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详见附件10-5)。各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县,并对资金绩效负责。

  (四)资金支持起点。支持企业(单位)的资金,原则上单家企业(单位)不低于3000元,低于3000元的不予补助。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资金政策宣传。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同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各自职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并将2021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含下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结余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绩效自评表2022年2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项目库建设。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申报工作,因地制宜筛选本地区项目,建立本地区中央及省级商务发展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为今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夯实基础,推动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四)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相结合,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嵌入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及使用,项目准入、核准、审核、备案、转报等各个环节。

  (五)加强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登录“信用中国(福建)”网站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失信,并排查申报企业(单位)是否重复申报,加强申报项目实地查验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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