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商务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20-09-28 10:39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制定的《三明市商务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商务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三明市商务局

                                   2020928

  

  

  三明市商务局

  关于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须涵盖项目资金支出的全过程,包括事前(预算申报阶段)评价、事中(预算执行阶段)评价和事后(预算完成阶段)评价。

    第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覆盖所有专项资金全部支出,如:商贸专项支出、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出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到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等项目资金需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进行事前(绩效目标申报<附件1>)、事中(绩效监控<附件2>)、事后(绩效自评<附件3>)跟踪监督,并归档成册。

      条  绩效评价可以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也可对跨年度的项目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程度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在在申报项目时填报。

  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投入,包括时效、成本、其他资源等投入; 

  (二)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三)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在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要素上进行细化,原则上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  绩效目标确定后,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等原则。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过程应坚持定量优先的原则。

      十八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十九条  资金拨付相关科室应于项目结束后15日内书面要求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十条  资金拨付相关科室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对部分资金绩效委托第三方进行重点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项目事前评价结果应作为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年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事中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及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事后评价结果应作为部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绩效目标表

        2.绩效监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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