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9-08-22 12: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0日

  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引荐三明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明投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并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的项目引荐人,包括:社会人士、企业法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含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三明市域外投资者指人、企业(机构)和资金都来自于三明市区域以外,即投资者个人的户籍和身份证属地不在三明,投资机构注册地不在三明,资金来源不在三明。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应将与招商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招商服务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三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申请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四条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类项目和PPP项目),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4年(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内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三明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二)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美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第四条奖励条件,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二)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管理部门体现外资实际到资数据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三)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日前填写《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并向项目意向落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意向落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市商务局报备。如属于引荐团队,还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请。符合项目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4年内,向项目落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报奖励,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身份证等)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3.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4.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审核。项目落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经落户县(市、区)政府批准;

  (三)公示。项目落户县(市、区)政府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荐人和奖励金额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汇总材料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拨付。评审结果经落户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奖励金由项目落户县(市、区)政府负责执行兑现,资金由受益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梅列、三元两区及市县共建产业园区先行全额兑付,并及时将年度奖励金拨付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本级承担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项目落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项目引荐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金的机构或个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附件:1.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2.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文件解读:http://www.sm.gov.cn/zw/zwgk/zcjd/bszcjd/201908/t20190821_1327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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