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三元区工信与商务局: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19〕9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企业或相关服务机构(以上企业或服务机构若有总部需注册在三明);在三明市登记注册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快递投递终端运营企业分支机构。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申报企业如为电子商务企业,需入驻福建省互联网经济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并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相关数据资料(详情请询当地统计部门)。
(四)明溪、清流、建宁、泰宁、宁化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申报条件50%执行,其余各县(市、区)按申报条件75%执行。
二、申报材料
(一)材料格式
申报材料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一)、A4 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二);
2.2019 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附件三、四);
3.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五);
4.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备案;
5.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备案;该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6.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快递企业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纳税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跨境电商类项目
1.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中心服务运营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中心服务运营企业,与50家以上跨境电商或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对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系统,2018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3亿元。
支持标准:给予100万元奖励,交易额超出3亿元部分每1亿元增加20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
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奖励
申报条件: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通过海关监管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业务,2018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2)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或加注“DS”标识方式开展B2B、B2B2C、B2C等出口业务,2018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
支持标准:(1)进口业务按照2018年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2)出口业务按照2018年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进口、出口规模奖励可同时享受,最高200万元。
3.拓展跨境物流通道补助
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经营闽台跨境电商通道的国际快件运营人2018年经台湾收发快件50万件以上;(2)开设至海丝沿线国家或台湾地区海运、空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2018年平均每月1班次以上。
支持标准:(1)按照收发快件量每10万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最高100万元;(2)按照2018年包船(机)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两项物流补助可同时享受,最高200万元。
4.海外仓(含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在重点国家或地区建设海外仓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经营一年以上,拥有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能力,具备公共仓储、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对接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于自身跨境电商业务或提供第三方跨境电商仓配服务,2018年带动福建企业出口入仓超过30万票或5000万元。
支持标准:对企业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设施投入等费用,按首次申报实际投资额或再次申报新增投资额(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300万元。
(二)产业电商类项目
5.电子商务交易奖励
申报条件:2018年电商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搭建第三方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撮合B2B类交易额超过5亿元;(2)搭建第三方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撮合B2C类交易额超过3亿元;(3)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商超百货、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网络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超过30%);(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5)实现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家政服务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政策,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2017年后成立的初创企业按申报条件50%执行(山区市、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叠加)。
获得2017年闽货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奖励、闽货上网拓展市场奖励、闽货网上专业市场奖励、商贸服务业电商化转型奖励,2018年电子商务交易奖励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家政服务最高50万元),初创企业奖励减半。
6.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为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除外)的企业,2018年服务非关联企业5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需提供合同、发票)。
获得2017年、2018年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项目
7.快递企业服务电商奖励
申报条件:快递企业2018年快递业务量超过1000万件,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快递发件量超过3万件)不少于10家。
获得2017年快递企业壮大规模奖励、2018年快递企业服务电商奖励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支持标准:根据快递业务量每200万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最高50万元。
8.快递投递终端运营奖励
申报条件:在运营的快递投递终端2018年投递量超过1000万件。快递投递终端包括智能快件箱、智能冷藏箱、智能信包箱等,基本符合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及管理规定(如《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等),并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获得2017年快递投递终端建设奖励、2018年快递投递终端运营奖励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支持标准:根据投递量每200万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最高50万元。
9.仓配一体化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为我省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非关联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需提供合同、发票),进行货物配备(集货、加工、分货、拣货、配货、包装等)并组织送货,2018年业务量(发货量)超过300万件。
获得2017年推进仓配一体化奖励、2018年仓配一体化服务奖励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支持标准:根据业务量每50万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申报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项目的申报材料应与邮政管理部门核实。
(二)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于6月20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企业申报的材料格式(A4版面简装成册、统一封面格式、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送市商务局5份,并将电子版发至市局电商科邮箱:smsswjds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商务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推荐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最多获得一项),并联合行文推荐至省商务厅和财政厅。
(四)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最多获得一项),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评审过程中,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真实性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程序性审核。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审核拨付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核定文件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扶持资金从预拨各设区市的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同一项目获得多项省级财政支持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通知涉及的奖励类项目可与各地市的相关政策叠
加享受。
(四)项目申报联系人:
市商务局电商科:冯素萍 、戴超颖,电话:8271016
市财政局外经科:黄文杰,电话:8224138
附件:1.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表
4.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表(附表)
5.2019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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