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一项政策(修订)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7-31 08:44

  沙政〔2018〕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关于加快沙县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关于加快沙县小吃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关于扶持我县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十四条措施》等沙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一项政策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关于加快沙县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2.关于加快沙县小吃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3.关于扶持我县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十四条措施

  4.关于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5.关于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六条措施

  6.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7.关于鼓励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8.关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六条措施

  9.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六条措施

  10. 关于鼓励以商招商的五条措施

  11.关于要素保障的六条措施

 

 

  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附件1

  关于加快沙县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一、对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年创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经县发改局认定后,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年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县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我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

  四、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㈠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我县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在3个以上;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

  4.年度入库我县税收(不含海关税收)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

  ㈡2017年(含)以后在我县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㈢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企业500强、省综合排名100强等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县新增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㈣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1.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2.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6000万元、母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3.研发中心符合“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六、鼓励县外股权投资,对在我县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其自身或通过其影响力吸引其他企业(个人),引进县外股权投资、股权转让、风险投资等交易所产生的税收,按企业自身及引入企业(个人)实际缴纳税收贡献度,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及引入企业(个人),自认定当年起,其上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年度总计在500万元以内的,按地方实得部分6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及其引入企业(个人)上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年度总计达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按地方实得部分7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及其引入企业(个人)上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年度总计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地方实得部分90%的标准给予奖励。

  如有其他县外税收引进的项目参照执行。

  由企业提供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县发改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2

  关于加快沙县小吃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对在沙县注册且入驻县小吃集团大楼办公的沙县小吃餐饮连锁公司,提供为期3年的不超过5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金全额补助。

  二、沙县小吃餐饮连锁各子公司自成立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沙县小吃食品加工企业自建生产厂房的,5年内按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0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租金补助采取年终一次性方式补助。

  四、新建沙县小吃加工企业投产运营后,3年内按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期间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改投入,按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项目资金补助;第4~5年按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期间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改投入,按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标准,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五、对落户我县的沙县小吃仓储、冷链物流企业且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公司,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对沙县小吃“互联网+”总部企业的扶持。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县的沙县小吃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传媒公司等,5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

  七、对入驻沙县设立小吃研发中心、合作开展小吃研发的科研院校,提供相应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相关人员同等享受我县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八、对总部落户沙县并孵化三个以上沙县小吃实体企业,且每个实体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母公司,除享受税收奖励外,由县政府一次性再予以奖励母公司100万元。

  九、对沙县小吃连锁企业,通过“双创”资金对其进行经营贷款贴息扶持。

  十、沙县小吃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沙县小吃总部生产企业、小吃仓储、冷链物流企业(厨具、餐具、服装、冷链食品等)、小吃“互联网+”、小吃餐饮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小吃总部企业。

  ㈠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沙县小吃食品加工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沙县小吃厨具、餐具、服装等生产企业。

  ㈡年营业额达3000万元、且在市外国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沙县小吃仓储、冷链物流企业。

  ㈢在我县注册总部的沙县小吃餐饮公司,具备发展直营店和连锁店10家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在经营地有配送中心并按照统一标准装修、统一品种质量和管理服务等条件。

  ㈣小吃“互联网+”的认定:在我县注册成立小吃传媒公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沙县小吃“互联网+”企业。

  由企业向沙县小吃产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沙县小吃产业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小吃产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3

 

  关于扶持我县工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十四条措施

  一、除化工集中区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重大投资、税性好、产业带动力强的工业企业,启动“一事一议”议定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鼓励企业增产达效。对年产值达10亿元、5亿元、3亿元以上且年产值增幅达15%以上、年度缴纳税金总额不低于上年度总额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鼓励产品开发。支持工业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试点示范。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县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增资技改。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符合我县产业转型要求的技改及扩建项目,按项目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国家、省、市级技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

  七、鼓励制造型服务业。鼓励县内制造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生产性服务公司,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性服务,提升服务收入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对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10%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鼓励平台服务。对我县设立的智能制造研发创新平台,每年为我县5家以上企业提供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方案,且有超过1/2的改造方案完成实质改造的,一次性按改造服务实际金额的20%,给予智能制造研发创新平台研发经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品牌培育。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鼓励二次招商。对租赁园区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生产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购买园区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产权交易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返还50%,其生产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的奖励。奖励起始时间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计算,扶持年限为3年。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十二、鼓励专利申请。企业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涉及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及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中心等),当年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的经费补助。对新开办的年纳税100万以上的科技研发中心,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三、鼓励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契机,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优先把智能装备企业和实施“机器换人”企业贷款列入授信计划,推广应用无间贷、金融租赁、订单抵押贷款、设备按揭贷款等融资模式。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按不高于发债金额 2%的标准给予提供贴息支持奖励。

  十四、对本县企业经相关部门组织参加国内知名汽配、机械装备、纺织、食品等专业展会,给予参展费用的3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由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经信局审核确认,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4

  关于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一、对落户我县的货运、物流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2016〕210号)奖励政策执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2016〕210号)奖励政策执行有效期与本规定同步。

  二、新成立且年实际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公司,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我县税务机关开票纳税的货运企业,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运营满一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快递企业总部在我县设立的区域型邮件、快递分拨中心,其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邮政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的快递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六、对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入驻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快递企业的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快递仓储物流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入驻或租用我县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邮政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面积在5000平米及以上的,按不超过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年终一次性补助,补助期限3年。

  七、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我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处理中心,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推进仓配一体化,对为5家以上我县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日均发件量超过5000件且租赁仓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邮政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八、支持快递企业自行建设或参与建设冷链仓库、冷链物流等高端快递项目,相关项目享受重大科技改造优惠政策,对快递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用于建设、改造冷藏库和购置冷链运输车辆的,按不高于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对获评国家1A、2A级物流企业的快递企业新增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快递企业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的快递公共信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邮政企业开放农村基础网络,按照“一县一中心、一乡(镇)一站点、一村(建制村)一门店”的目标,构建农村三级物流配送系统,对行政村门店给予一次性2500元/个建设补助,对贫困村的门店给予每年2000元/个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

  十一、加大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建设,对与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县运营满6个月以上且快递综合服务站点达到2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加大投递终端建设,对建设并投入运营智能信包(快件)箱格口超过5000个、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

  涉及第一条政策的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涉及第二条至第九条政策的企业向县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邮政管理局审核确认,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5

关于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六条措施

  一、对新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等企业,自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后的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专业市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标准,给予50%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商贸综合体建设。在我县建设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的大型商贸综合体,经营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实施“一事一议”。

  四、对新增的商贸限上企业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企业认定数据以工商注册和纳入统计局口径为准。

  五、对首次进入我县(注册登记)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知名商号(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对在我县新设立的销售公司、结算中心,且年实际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给予25%奖励。

  由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商务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6

  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对在本县新注册的旅行社,年新增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被新评为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三、对被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万元;对被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对被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接待单位(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被新评为省级森林人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凡新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6000元。

  由企业向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旅游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7

  关于鼓励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 对在我县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业项目,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设置在我县的智慧医疗企业,年度税收强度达到100元/m2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30%;年度税收强度达到200元/m2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50%;年度税收强度达到300元/m2的,给予全额厂房租金补贴。

  三、对提供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和发展专业的医学检查检验、医学影像中心的机构,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在我县新注册(含迁入)的药品研发中心、年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药品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且连锁门店数量在20家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总部设在我县的药品连锁企业,每新增一家门店,按照新设分店每年汇缴本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产业发展补助奖励。

  五、对新注册的体育健身企业,其年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已落户在我县的体育健身企业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涉及卫生、养老、药品、体育健身政策的企业分别向县卫计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文广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卫计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文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8

  关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六条措施

  一、对在我县落户投产的外资企业,自企业纳税之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产业发展补助奖励,第4~5年按2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外商在我县内新上外资项目(含中外合资项目,下同),外方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对其缴纳的税收,按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收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三、凡在我县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县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四、国外及港澳台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住房和生活补助。

  五、支持境外投资者以设立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方式进行境内股权再投资,对直接投资于我县主导产业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按年度可认定的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到资,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累计外方实际到账资金不低于外方注册资金50%的,按年度可认定的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企业到资奖励。

  由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商务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9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六条措施

  一、支持对象: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县,符合境内(外)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要求,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扶持政策

  ㈠境内上市企业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机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3.企业按规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迁址我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当年起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每年对县级财政贡献的新增财力部分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税收,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积极支持鼓励股改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县内外企业,凡因购并重组而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兑现时间为企业上市交易后。

  ㈡境外上市企业奖励

  企业以直接上市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兑现时间为企业上市交易后。

  ㈢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1.“新三板”挂牌奖励。对采取做市商、竞价交易方式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我县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兑现时间为企业挂牌交易后。

  2.“新四板”挂牌奖励。在我县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实现成功挂牌后,按照企业与具备资质的推荐机构所签订的挂牌协议书中约定的推荐挂牌费用(不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本县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企业且将企业注册、纳税登记地调整至沙县辖区的,以及外地“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沙县辖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㈣转板奖励

  在我县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回归境内上市,或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转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在低层次已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㈤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企业在上市后,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下同)投资项目在我县的,由项目所在园区、乡(镇、街道)认定投资额,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县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2.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县达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县达1亿元以上,按其实际投资额每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奖励在项目实施动工时兑现50%,竣工投产后兑现50%。

  ㈥“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1.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一企一议”予以协调解决。

  2.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部门要给予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3.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由企业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负责单位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发改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10

  关于鼓励以商招商的五条措施

  一、奖励对象

  为提供项目招商信息并跟踪落地或引进项目至落地全过程服务并起主导作用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社会机构和各界人士。

  二、奖励条件

  凡引进县外资金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的技改、增资、扩建,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国有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奖励标准

  ㈠引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已达1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含本县国有资金投入的部分应予剔除)。

  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到项目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新开工项目转入次年续建的,按年度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开工,即:租赁或购买厂房的,开工时间从设备开始安装之日起计算;新建厂房的,开工时间从打桩或基础开挖完成之日起计算;项目竣工指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

  ㈢按报备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期为两年,向商务局报备时间为奖励起始日期。

  ㈣对于引进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税性收入高的大项目、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由商务局启动“一事一议”。

  ㈤凡引进县外资金投资,在我县注册且产生税收的酒店、商场、超市(工商注册行业门类为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在工商注册的当年或次年公历年度内达到50万元 (含5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申报一次性奖励金,单个项目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奖励金分配

  ㈠属独立招商的,奖励金奖给提供项目招商信息并跟踪落地或引进项目至落地全过程服务并起主导作用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社会机构和各界人士。

  ㈡属多个单位联合招商的,由引进项目的牵头单位申报奖励,项目牵头单位与引资联合单位自行商议奖励金分配比例。

  奖励金申报单位将依据沙县以商招商报备表及沙县以商招商确认表进行确定。

  五、报备要求

  ㈠一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引资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首次对接时按要求填报沙县以商招商报备表及沙县以商招商确认表。

  ㈡引资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县商务局办理引资确认手续。项目的首个报备单位为项目引进单位,年度项目报备截止时间每年12月20日前。

  ㈢中机院引进项目落户在海西高端装备产业园外的、中节能引进项目落户在中节能产业园区外的,参照县奖励办法。

  引资单位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商务局审核确认,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执行。

  

附件11

  关于要素保障的六条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㈠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均向投资企业开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将优先安排入驻三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三明海西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沙县金古空港经济开发区

  ㈡放宽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商标权、专利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设立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除外)。

  ㈢对新到我县投资客商通过拍卖、协议转让等取得土地相关产权及经营权的,金融部门可根据实际拍卖价或协议转让价给予50~60%的抵押贷款。

  二、加强用地保障

  ㈠除化工项目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集约型用地外资企业项目,享受用地保障“一事一议”政策。

  ㈡对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其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㈢对国有改制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㈣入驻开发区(园区)项目一律实行用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开发区(园区)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污水处理等价格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最低价执行。

  三、企业电费、燃气费用扶持政策

  ㈠对年产值、税收增长10%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度给予0.05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㈡对使用天然气进行生产的企业,每月用气量达到10000立方米以上的,根据上年度企业用气增量给予补贴,季度用气量同比增长10~20%部分(含20%部分,下同),每立方补贴0.1元;增长21~50%部分,每立方补贴0.2元;增长51%以上部分,每立方补贴0.3元,单个企业每季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品牌创建

  ㈠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㈡对新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老字号、三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㈢对新获得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2万、1万奖励。

  五、加强服务水平

  ㈠加强全程代办。按照“谁引资谁代办”的原则,入园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引资单位参与,其他引资项目由引资单位负责,全程无偿代办一切审批手续,业主在提供审批必备材料、行政事业性规费缴纳、盖章签字等方面予以配合。由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园区全程代办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职称员工子女在城区入学,协调解决普通员工子女入学问题。

  ㈡落实周末预约无休工作机制。对涉及企业审批事项(特别是项目服务事项)实行审批服务窗口周末预约无休。

  ㈢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开展项目投资审批“妈妈式服务”,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取得用地后到项目获得开工许可前审批“力争60天,最多90天”。建立领导、干部与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宣传和辅导,引导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㈣重点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大科研项目、对我县投资规模大拉动经济就业作用强的落户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以协议形式制定优惠政策。

  六、十一项政策的总附则

  ㈠本规定扶持的项目和企业须在县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沙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㈡本规定中涉及的企业当年所得各项奖励总和(不包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所涉及的奖励(补贴)如在省、市有关政策中已有规定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㈢各园区、重点行业在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优于本规定的,可按各园区、重点行业规定执行。

  ㈣上述各项奖励按政策标准从县产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㈤奖励扶持中涉及落户在共建园区的企业,县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市财政分成部分由园区协调解决;涉及落户在乡镇的企业,乡镇已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由县财政和乡镇按税收返还比例承担。

  ㈥主管部门可制定每项政策相应的申报指南。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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