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201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实力强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或成长型企业,提高商贸流通业对第三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的贡献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
对已列入统计名录库、当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家给予奖励;当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25%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最高不超过1万元/家给予奖励。
二、鼓励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一)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企业3万元/家;批发业企业2万元/家。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个转企”的限上企业,除一次性奖励政策外,给予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5年不变。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含外企、央企、民企、省企、台湾百大企业、国内知名商号、老字号等),在我县境内注册,且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落户奖励,用于产业发展补助。
三、建立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
县商务、统计部门建立重点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对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指导。除市财政给予市里确定的重点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每人每月200元补助外,其他限额以上企业及亿元市场数据统计人员由县财政年终给予每人1200元补助。
四、鼓励乡镇扶持商贸企业发展
各乡(镇)要重视商贸企业发展,研究出台措施,对商贸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对商贸业发展较好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乡镇每推荐新增1家限上商贸企业,年度考评确认后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五、降低内贸流通成本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落实工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
六、严格奖励审核认定与兑付
资金审核认定由县商务部门牵头,县财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部门配合,由县财政据实核拨,本意见所涉奖励补助与其他相关规定不重复计奖,企业或个人以骗取奖励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退出的,追回奖励资金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2018年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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