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1-14 09:47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购买补助(以下简称成果购买补助)管理,加快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成果购买是指小微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技术交易费用,是指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第三条 我市小微企业在2015-2017年度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补助。补助经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第四条 成果购买补助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Ⅰ类成果购买补助:指技术交易总额为10万以上、50万元以内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按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20%资助。

  (二)Ⅱ类成果购买补助: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内的按Ⅰ类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15%资助。

  (三)Ⅲ类成果购买补助: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Ⅰ类和Ⅱ类标准补助,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交易额的10%资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成果购买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三明市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经专家审查,申报企业是有能力实施该项目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四)申请的项目应在三明市经过科技管理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或复核备案的项目。

  第六条 成果购买补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依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30日前填报提交《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并附有关附件材料,向所属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附件材料包括:

  (1)技术产权和成果交易材料(交易合同)、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费用凭证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其中,对申请购买专利补助的项目,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3)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属于隶属或关联企业及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应在考察核实的基础上,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连同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于4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资信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市科技局将跟踪项目成果转化过程,两年后根据项目申请书中提出的预期效益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价。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双创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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