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参加2020年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20-04-10 09:30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拓展市场成本,不断提升“闽货”“福建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将支持企业参加2020年度展会计划的闽货华夏行和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闽货华夏行

  (一)支持类型

  1.重点展会活动:按照年度全省商务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全国区域特点和我省消费类产业、商品优势,全年选择5个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展会,作为重点组织策划和举办的展会活动。重点展会活动展位数一般不低于100个或光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2.交流协作展会:根据商务部、省政府工作指示,以及我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对口支援等因素,设立交流协作展,以简特装形式,宣扬推介我省营商环境、优势企业、特色产品等。遇有省政府另行交办支持的展会活动,原则上按交流协作展会标准办理。

  (二)支持范围、对象

  1.参加展会的企业,应在我省依法注册登记,参加的展会范围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展销的商品应是我省企业生产,并符合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于参加展会活动的企业,以下情况予以优先支持:稳定和促进外经贸发展,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或参与交流协作展展示的;精准扶贫对口帮扶柘荣县,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或参与交流协作展展示的;扶持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发展,对我省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或参与交流协作展展示的;对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活动的。

  3.对出口企业参加闽货华夏行的展位费补助和相关认定工作,按稳定和促进外经贸发展九条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标准

  1.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或商品参展,组织参展工作依场次另行专文通知。企业自行参加的不予补助。

  2.参展企业免交展位费、布展费。一般商品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机械装备类、家具类(含根雕)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4个展位。

  二、服务贸易展会

  (一)支持类型

  根据年度服务贸易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参加9场服务贸易展会。其中:重点展会3场、一般展会6场。商务部或省政府另行交办的服务贸易展会活动,原则上依重点展会标准办理。

  (二)支持范围、对象

  1.在我省(不含厦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参加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的列入年度支持的服务贸易重点展会,自行参加或者通过组织单位参加列入年度支持的服务贸易一般展会。参加的展会范围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展销的商品、服务必须是我省企业(不含厦门)生产或提供,方得依标准予以补助。参展(会)企业还应符合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于参加重点展会的企业,以下情况予以优先支持:精准扶贫对口帮扶柘荣县,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会的;扶持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发展,对我省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企业参加重点展会的;对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参加重点展会的。

  (三)支持标准

  1.重点展会。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企业参展,参展企业免交展位费、布展费、会务费,原则上每家参展企业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每家企业观展或参会人数不超过1人,组织参展工作依场次另行专文通知。自行参加重点展会的我省企业,不予补助。

  2.一般展会。对列入一般展会的实行总数定量管理,对展会定量补助内的展位,实行定额补助,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定额补助每个展位费分为境内0.75万元、港澳台地区2万元、其他地区3万元三档。实际展位费低于补助定额的,按实际展位费补助。无展位观展或参会不予补助。

  三、申报补助和支持

  (一)实行参展前补助预申报

  对列入服务贸易一般展会补助的展位总数实行定量管理。由企业自行在参展前通过网上(http://www.fjtpc.cn)预申报(此文件下发前已结束的展会,应在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其中:每个展会单家企业预申报参展的补助展位数不得超过2个。预申报时,企业根据营业执照、已全额缴付的展位费汇款底单、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填写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电子档),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应注意与实际材料核对无误。

  参展预申报的内容与补助申报阶段提供的材料内容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原有预申报排位无效,以提交合格资料的时间重新确定其排序;预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预申报资格;已预申报的企业实际又不参展的,其申报资格由排位其后的企业依顺序递补,并自展会结束后一年内取消其预申报其他展会补助的资格;未预申报或申报排位在补助展位定量后的企业不予补助。

  (二)补助申报

  企业预申报排位在定量补助展位范围内的,应在参加的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补助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1.申报方式

  对同一个展会执行“一次申报、一次拨付”。重点展会支持项目,由组展单位统一收集整理,直接提交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初审。参加服务贸易一般展会,企业可以自行申报,或委托组团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材料统一提交承办单位初审。

  2.申报材料

  服务贸易一般展会申报时应按如下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内容一致的书式、电子申报材料各一份。

  (1)申请单位展会资金拨付申请表、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申报相关证明。

  (2)申请单位须提交展会招展文件、展位确认书(含展会名称、时间、参展企业名称、展位数、展位费用等),向展会上一级组展单位缴纳的展位费发票、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3)参展企业展位、人员现场电子照片或视频。参加境外服务贸易展会的,还应提供参展企业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填写企业参展成效情况表。

  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支持和补助申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批次集中审核、拨付(全年以展会结束日期分别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为二批次,申报工作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截止)。

  四、审核认定

  (一)对申报补助和支持的审核,依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和认定。审核中遇有存疑或材料不清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或申报截止期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视同无法提交该材料。

  (二)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界定。非标准展位按标准予以折算,不足9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予以计算补助。

  (三)提交的银行回单应是公对公账户付款,不得以个人帐户付款;展位费发票上应有展会名称、时间、展位面积、展位费用等内容。发票内容不齐全的,可由展会上一级组展单位补充证明。发票内容不齐全的,可由展会上一级组织单位补充证明。

  (四)申报时,可自主选择提交照片或视频,以证明参展真实性。照片或视频的内容,应清晰反映有参加展会的企业人员在场的展会标志、参展展位和展品等。提交的电子照片或视频应为原版,不得经过修改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除有关政策、文件要公开、公示,补助审核结果进展情况要在省商务厅政务网专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初审后,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经审核、公示后方可拨付。

  (二)注意及时拨付到位。服务贸易一般展会资金按项目法预拨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核定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两厅。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展会活动行使监督权,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查。驻厅纪检监察组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展会活动进行监督。

  (四)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倒卖展位,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涉嫌骗取补助,拒不配合调查的,暂停其申请补助资格直至查实情况;查实有骗取补助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曝光,是企业的三年内不得列为展会补助对象,是组团单位的三年内不得作为展会团体项目申报单位,是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三年内不得将该展会列入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支持范围。

  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会计划名单及定额定量标准请登录省商务厅门户网(swt.fujian.gov.cn)通知公告栏查阅或下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展会是否举办以及举办时间视实际举办情况做相应调整。

  申报联系电话:0591-87812501。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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