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物流标准化试点结余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20-02-11 10:08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安排使用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的函》(闽财外指〔2019〕2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冷链基础设施及配送体系、物流标准化、步行街、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商贸物流创新发展等工作,现组织开展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结余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冷链基础设施及物流配送项目建设

  (一)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三明市冷链基础设施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直接奖励的补助方式。支持建设改造冷库设施,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零售、加工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的购置)。明溪县、宁化县等2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项目降低50%申报标准。优先支持老区苏区县。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倾斜。

  1.现有冷库改造提升。支持完善封闭式装卸站台、电动滑升式冷藏门和防撞柔性密封口等设施并实现全封闭式作业。

  2.支持新建2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型高端冷藏设施。

  3.支持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建冷库容积2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低温物流专区。

  4.支持生鲜农产品零售企业和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建设低温仓储配送中心、冷库,购买冷藏车、冷柜、蓄冷保温(隔热)箱等设施设备。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依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或者在三明市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2.申请补助的项目应落地在三明,申报项目投资建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3.近五年无偷漏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积极配合商务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

  4.已获得国家、省、市、县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

  1.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以及所申请资金范围、金额等;

  3.项目完成投资分类明细表;

  4.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6.项目实施进展和实施成效证明材料,形式如照片、验收报告、系统/平台功能模块截图等。

  7.相关协议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系统/平台委托开发协议、场所租赁协议、设备购置/租赁协议。

  8. 申报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所有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企业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 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

  (一)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三明市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直接奖励的补助方式。支持流通企业开展物流标准化建设,包括标准化托盘及其循环共用体系建设(不含仓库等基础建设新项目)、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城市社区和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创新物流循环共用与绿色发展模式和夯实物流标准化基础工程。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依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或者在三明市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2.申请补助的项目应落地在三明,申报项目投资建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3.近五年无偷漏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积极配合商务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

  4.已获得国家、省、市、县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

  1.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以及所申请资金范围、金额等;

  3.项目完成投资分类明细表;

  4.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6.项目实施进展和实施成效证明材料,形式如照片、验收报告、系统/平台功能模块截图等。

  7.相关协议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系统/平台委托开发协议、场所租赁协议、设备购置/租赁协议。

  8.申报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所有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企业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支持物流行业提升建设

  (一)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三明市物流行业提升建设项目采取直接奖励的补助方式。支持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物流行业标准化制度建设和物流企业培训。

  1.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支持建设物流企业财务云共享中心,实现物流企业财务数据接入,提供诚信、金融、结算等综合服务,提高对物流行业和物流标准化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

  2.物流行业标准化制度建设项目。支持制定全市商贸物流、冷链物流、制造物流、临空物流等各物流行业标准化制度,降低制度性、服务性交易成本。

  3.物流企业培训项目。支持建设现代智慧物流培训基地,为物流企业开展现代供应链、跨区域商贸流通网络、现代物流储配、物流实训等培训,推动建立智慧物流配送体系。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依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补助的项目应落地在三明,申报项目投资建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3.已获得国家、省、市、县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

  申报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需提交:

  1.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以及所申请资金范围、金额等;

  3.项目计划完成投资分类明细表;

  4.申报单位保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及项目验收决算后多余资金归还财政的承诺书(所有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

  2.其他材料: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项目实施进展和实施成效证明材料,形式如照片、验收报告、系统/平台功能模块截图等。

  4.相关协议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系统/平台委托开发协议、场所租赁协议、设备购置/租赁协议。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步行街、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

  支持梅列区、三元区步行街改造提升,新建或从现有室内市场中选取示范点进行改造提升、配建、规范,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完善市场硬件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总金额1000万元,采取因素法下达。其中:梅列区、三元区商务主管部门各500万元。梅列区、三元区商务主管部门需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备市商务局、财政局。

  五、资金额度及补助标准

  项目资金为物流标准化试点结余资金3359万元,统筹用于相关项目建设。拟安排冷链基础设施及物流配送项目400万元、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959万元、三明市物流行业提升建设项目1000万元、步行街、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1000万元。在实际执行中各部分资金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调剂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总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按不高于投资额40%予以补助。对于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国有单位实施项目,适当提高支持比例,按不高于投资额50%予以补助。

  六、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除步行街、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外)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在2020年3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市属单位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汇总审核。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初审并实地核验,县(市、区)商务局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工作,县(市、区)财政局做好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审核工作。于2020年3月2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将申报资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并出具报告,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且验收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意见,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提交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二)获得资金奖励的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已申报国家、省、市、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 系 人:三明市商务局服务业发展科 赖士鑫

  联系电话:0598-8271027

  电子邮箱:8267679@163.com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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