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三明市关于规范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三明市关于规范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实效,根据《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接待工作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招商引资接待工作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外出招商引资是指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到市外考察、调研、对接洽谈、签约引进招商项目等活动。
第三条 外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促进发展、讲求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四条 外出招商人员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向上级有关领导书面汇报,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临时安排外出的,应及时通过电话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事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外出招商活动要制定外出招商活动行程安排,明确相关任务,列出行程清单,提供相关通知函件。要严格控制规模,压缩人数,禁止无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外出招商期间须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排交通、餐饮和住宿,不得向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费用。不得借工作之机观光旅游、绕道旅游,不准到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收受任何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七条 确因外出招商工作需要,双方可互相安排工作用餐,但需严格控制工作用餐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严禁接受客商组织的高档宴请、私人宴请活动。
第八条 严格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一)外出招商人员依据原始凭证按相关要求填好报销单据,写明经办人员及事由,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后予以报销。报销原始票据须是税务部门正式发票。
(二)外出招商人员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发生费用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相关费用报销应及时将招商公函或致电记录、相关项目资料、行程安排等材料作为附件列入报销凭证,予以审核报销。
第九条 开展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的有关单位每年应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上一年度外出招商引资经费支出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开展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的有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各级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外出招商引资相关资料,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开展外出招商引资活动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细化规定、明确流程、加强内控、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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