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7-11-24 16:3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改善服务、优化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
  (一)清理市场准入限制条件。坚持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一视同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配售电等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鼓励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制定具体办法抓紧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进一步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形成多方参与、多元供给格局,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社会资本依法可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均不受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民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提供场所等形式,跨市跨县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乡镇敬老院;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通过举办民办学校、参与公办学校办学等方式投入教育,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划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引导激励。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机制,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鼓励各地设立体育产业引导资金。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体育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国家关于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进一步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为民间投资破除各种关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快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推进并联办理、联合评审,加快流程再造,优化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制定实施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着力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继续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人社厅、工商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加快建设完善闽政通APP,进一步提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功能,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促进项目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补件、网上查询、网上办结。加快推进全流程网办和智能审批,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通过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及时将项目审查审批事项受理、办结等各个环节信息推送至省投资项目在线平台,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更多涉及企业的证照与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外,原则上实行“证照分离”,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加快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完善企业便利注册和简易退出机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审改办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健全完善“两单两库一细则一平台”,2017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全覆盖。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规范对民营企业执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因不当执法给民营企业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努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一)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开发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质押融资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增强民营企业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适当提高小微企业风险容忍度。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银税互动”、银信合作、银关合作等,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互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培育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8年底前争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适当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风险容忍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其承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尽量给予续贷支持。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扩大各级政府企业应急资金规模,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引导融资租赁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不超过500万元。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减少贷款中间环节费用,合理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种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或不合理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挂牌,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进行融资。推广运用小微企业征信集合债、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并购票据、绿色票据等创新债券品种。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扩大对民营项目的投资。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向优质民营项目,支持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技改基金与银行加强合作,为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联合的融资服务。加强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种形式银企交流和产融对接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吸引民资进入金融领域。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及有关规定,有序推进金融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通过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基金进行参股等方式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金融办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着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以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等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严格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营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科技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用好中央授权地方自主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政策,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清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工业企业实现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监管,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大乱摊派治理力度,严禁强迫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物价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全面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措施,2018年4月30日前,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1.5%降至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各地市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受能力,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企业错峰生产和夜间用电,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完善燃气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降低中间环节费用,切实降低企业用气价格。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研究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有关支持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经信委、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物价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清理各类拖欠资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按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账款问题、工商企业账款拖欠问题、银行信贷拖欠问题、其他资金拖欠问题等类型,依托现有的清理政府欠款专项整治、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解决资金拖欠问题。从立项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清理与规范并重,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款产生。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持续拓展民间投资项目
  (一)强化项目滚动接续。按照“五个一批”项目工作要求,加大民营企业项目策划生成力度,推动更多项目落地建设。大力实施闽商“回归工程”,依托省级民营企业项目招商网络平台,引入专业咨询机构开展招商咨询;开展各类民企对接专场活动,积极向民营企业推介一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公共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小流域综合治理、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项目,重点对接一批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上下游配套,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项目、好项目。依托“6?18”工作机制,推动各种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聚,扎实推进对接项目落地转化;发挥“6?18”基金作用,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入中小企业对接项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鼓励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采用多种PPP运作方式,充分挖掘项目价值,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股、控股,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拓展转型创新民营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装备交通、“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智能制造示范区创建。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本,以技术改造为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控一代”等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AR、区块链、石墨烯、稀土等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培育形成一批核心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等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培育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补短板民营项目。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补短板领域,鼓励国有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推进,待市场运营模式较为完善时国有资本适时退出,为民间资本提供发展空间。支持投资工程包牵头推进单位加强与民间资本对接合作,采取扩大自主投资、参股、并购、PPP合作等模式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创新建设模式、融资模式、运营模式,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一)营造发展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切实履行好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让民营企业充分体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能够办理的,尽快办理;暂不具备条件办理的,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并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海洋渔业厅、知识产权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完善沟通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制定有关政策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参与度。依法依规处理对企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涉企政策手机推送制度和网上集中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发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化、精准化培训,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高效的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政策协调。全面梳理中央和我省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政策尽快落地。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科学审慎预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搭建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桥梁,充分利用各地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平台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政策信息,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通过多种方式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帮助和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让企业对政策早知道、会运用、多受益;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大市场,加大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的项目投资力度。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建设政务诚信。加快建设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各部门向民营企业做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承诺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做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省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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