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时间:2015-07-13 10: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证决策公正性,强化制度建设,强化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局系统内各科室、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和发布与其业务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直接受理,按照区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办法实施。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四)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定,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本局应编制和公开局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经相关科室科(室)长初审,分管领导再审后,报主管领导终审决定。

  第十四条 凡是通过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包括公开信息的标题、内容、公开日期、公开途径方式和审查过程等),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五章 公开途径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三明市商务局网站;

  (三)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当面口头申请的,应制作书面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般采用邮寄挂号信函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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