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1-30-2024-00070
- 备注/文号: 明商务商贸〔2024〕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宁化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等各参与县人民政府:
现将《三明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三明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并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外指〔2024〕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每年资金分配后,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除省级统筹项目)。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监督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项目直接主体责任。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新建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改造项目最高支持120万元。乡镇商贸中心等民生项目除企业外,也可由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运营管理单位)。
(二)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每县最多支持一个整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已获得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四)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最多支持建设改造一个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个项目最高支持400万元。
(五)废旧家电家具再生资源回收。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支持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原则上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不支持投资金额较大的家电分拣中心,或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心等建设)。对2024年1月后新建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改造项目最高支持120万元。优先安排此类项目,每县最多支持一个。
上述支持项目需由企业作为投资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需经竣工验收并已实际运营)。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七条 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村级寄递物流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各县(市、区)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对于已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等相关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应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县域物流项目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同时兼顾项目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往年获得资金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等。省级统筹项目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示、会议审定后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单位,在后续资金支持上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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