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外资〔2018〕4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关于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联系人:汪诗杰,电话:0598-8241966)
三明市关于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商务外资〔2018〕48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实施2018版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打造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来明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及代表处。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结汇使用。
责任单位: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局、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
(三)落实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开放。落实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种业等农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取消或放宽。对已取消限制的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飞机制造等相关领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在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的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农业局、文化新局、旅发委、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便利企业境外的资金合规、便捷地进入境内,提高企业内部资金运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市外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外国人才来明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明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来厦工作许可管理服务,落实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落实《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外侨办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鼓励外资投向“4+4+2”重点产业(四大传统产业、四大新兴产业、生态产业、现代服务业),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引导外资投向我市传统重点产业,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
(八)支持外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国家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优化我市相应的各类研发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三明海关、三明市税务局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引导我市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各地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企业申请实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商务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大力开展以商引商、产业链招商和一把手招商,探索资本招商、委托招商及大数据招商等有效招商模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全省利用外资正向激励制度。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县(市、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外侨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文广新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保障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资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台办、贸促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平台作用
(十四)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优势,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各类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持各类开发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类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各类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各类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各类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各类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