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三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明商务政法〔2016〕4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商务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三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三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三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三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三明市商务局

  2016年6月28日

  附件1:

  三明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商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两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市、县两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法制(负责法制科室)、监察室负责对本级商务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市、县两级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三明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订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虽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的处罚(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内选择较低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及时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行政相对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聋哑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被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采取妨碍、逃避、暴力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八)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有关材料的;

  (九)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案件审核机构应给予退回补正。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主动纠正。

  市级商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县级商务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责令纠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行使《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三明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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