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执法法规宣传之三:《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5-25 08:58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十分活跃,对繁荣市场、促进商品流通、拉动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零售商的促销活动也存在不实宣传、价格欺诈、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等不规范行为。为规范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各种行为,2006年10月15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促销宣传不规范,突出表现为:零售商没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详细的促销信息,或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确。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了促销宣传的基本原则。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比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零售商应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第四,严格限定明示事项的变更。开展促销活动后,零售商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

    附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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