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执法法规宣传之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5-04 08:4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旨在减少各类消费纠纷,全面保护持卡人权益。其中较为重要的:一是规定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三是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在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之前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以保证持卡人有合理途径、时间进行退卡。

  同时,《管理办法》对“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预收资金风险,《管理办法》设立了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结算和管理流程更为复杂,资金偿付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因此《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其资金存管比例,分别确定为30%和40%。考虑到预收资金已成为部分商业企业重要的流动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同时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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