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时间:2018-06-14 09:29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9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在三明市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申报企业如为电子商务企业,需入驻福建省互联网经济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并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相关数据资料(详情请询当地统计部门)。

  (四)奖励类项目三年内不重复支持,补助类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次。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类型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明溪、清流、建宁、泰宁、宁化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申报条件50%执行,其余各县(市、区)按申报条件75%执行。

  二、申报材料

  (一)材料格式

  申报材料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1)、A4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1、2);

  2.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附件3、4、5);

  3.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6、7、8、9);

  4.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快递企业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在明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在明纳税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省级评定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跨境电商类项目

  1.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申报条件:运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系统,注册备案50家以上跨境电商及相关企业,平台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亿元。

  支持标准:按照平台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的5‰给予平台运营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补助

  申报条件: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通过海关监管服务平台,以1210、9610监管模式或加注“DS”标识方式开展B2B、B2B2C、B2C等进出口业务,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支持标准:按照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3.拓展国际物流专线补助

  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闽台跨境电商通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2017年经台湾收发邮包快件50万件以上;(2)开设至海丝沿线国家及台湾地区国际物流海运、航空专线,2017年平均每月1班次以上。

  支持标准:(1)给予20万元物流费用补助,超出50万件部分每1万件增加1万元补助;(2)按照2017年专线开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两项补助可同时享受,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4.海外仓(含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在重点国家或地区建设海外仓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能力,具备公共仓储、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用于自身跨境电商业务或提供第三方跨境电商仓配服务,2017年发货量30万票以上,或交易额(货值)3000万元以上。

  支持标准:对企业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设施投入等费用,按首次申报实际投资额或再次申报新增投资额(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二)产业电商类项目

  5.电子商务交易奖励

  申报条件:2017年电商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搭建第三方B2B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5亿元;(2)搭建第三方B2C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3亿元;(3)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1亿元(商超百货、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网络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超过30%);(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3000万元,(5)实现家政服务销售超过1000万元且网络销售额占比20%以上。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家政服务最高50万元)。

  6.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为电商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除外),2017年服务非关联企业2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需签订合同、提供发票)。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项目

  7.快递企业服务电商奖励

  申报条件:快递企业2017年快递业务量突破1000万件,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快递发件量超过3万件)不少于10家。

  支持标准:给予30万元奖励,超出1000万件部分每100万件增加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8.快递投递终端运营奖励

  申报条件:在运营的快递投递终端2017年投递量超过100万件。快递投递终端包括智能快件箱、智能冷藏箱、智能信包箱等,基本符合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及管理规定(如《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等),并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支持标准:根据投递量每20万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9.仓配一体化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为我省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非关联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需签订合同、提供发票),进行货物配备(集货、加工、分货、拣货、配货、包装等)并组织送货,2017年业务量(发货量)超过300万件。

  支持标准:根据业务量每20万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市级评定项目内容及标准

  (一)平台服务费补助

  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对与我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2017年在该平台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要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后台数据。

  2.对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2017年在该平台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要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后台数据。

  支持标准:1. 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2. 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二)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

  申报条件:对我市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在我市乡镇新建5个以上快递(邮政)物流服务网点,面积20㎡以上;或在行政村新增5个以上快递(邮政)物流服务网点,面积10㎡以上。购置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2辆、“乡-村”三轮摩托车10辆以上。

  支持标准:对其2017年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不能申报此项补助)

  (三)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10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文件要求,对被授予“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的站(点)

  支持标准: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服务站不能申报此项补助)。

  (四)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

  申报条件:自营移动商城和B2C类微商(个人店除外),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要求县(市、区)商务局现场确认后台数据。

  支持标准:按第三方认定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做好申报材料汇总及初审工作,申报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项目的申报材料应与邮政管理部门核实。

  (二)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并将推荐企业联合行文并附《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附件11)于6月21日前上报市商务局、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企业申报材料经审核后于7月10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局。企业申报的材料格式(A4版面简装成册、统一封面格式、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送市商务局5份,并将电子版发至市局电商科邮箱:smsswjds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评审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真实性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程序性审核。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核定下拨资金后,由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等不当行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本通知涉及的奖励类项目可与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四)本通知及附件相关申报材料可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www.smsswj.gov.cn“政策发布”栏目中下载。

  (五)项目申报联系人:

  市商务局电商科:冯素萍 、戴超颖,电话:8271016

  市财政外经科:黄文杰,电话:8224138

  附件:1.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省级评定项目)

  3.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委托设区市评定项目)

  5.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

  6.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7.2018年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8.2018年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9.2018年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10.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二(市级评定项目)

  11.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推荐表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